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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9-06-14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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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公司性质属集体企业,由肖某某任总经理。这个注册资金50万元的总公司,实际上除原文化纸张公司数万元的投入和电脑公司一部激光照排机等实物外,别无它物,但却在该市征得土地100亩,靠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再加上工程队垫付的2000多万元,搞起了房地产开发。

非法集资

但是,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及紧缩银根,该总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受到了限制。肖某某不甘心,他组织职工通过亲朋好友在社会上以高达10%的利息集资近300万元,但仍是杯水车薪,债主盈门。这时某公司的首脑人物之一张某某想出了有奖售房的新招,即以优惠购房为诱饵进行吸纳资金,称如公众全部拿其发售的优惠券购房,即可享受在当时公开房价基础上的30%的优惠;持部分优惠券购房,三个月内按优惠券面额增值27%计收;丰年以上按增值40%计收;一年以上按增值50%计收;零星优惠券无法购房,一年后该公司按面额增值110%回收:所有优惠券的副券均可以参加抽大奖。

面对如此优惠的条件,该公司第一次有奖销售活动中,100元一张的奖券700万元很快就销售一空。当该地工商部门调查认为这是不合法的行为,责令停止优惠购房幸运酬宾活动时,他们仍置干预于不顾,继续变换地点,先后3次发售优惠售房奖券,吸纳社会资金7000余万元,并且还以"房屋产权认购证"及"预收材料款"等名义吸收资金近400万元,共计7400余万元。

以优惠条件为诱饵进行吸纳资金

年底,非法集资款的兑现期陆续届满,部分群众持券要求兑付,但该公司由于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已根本无房和无钱来兑现。其资产总额只有40多万元,而欠债却已达1.6亿元,处于破产状态。当大部分持券者发现可能被骗要求兑付时,公司只好贴出《关于暂停回购优惠购房幸运券的公告》,表示不能按时兑现本息,肖某某也躲起来不敢见人。某公司的行为引起了100多户集资者的强烈愤慨,部分持券者甚至公开扬言要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后经政府出面干预,由法院宣布该公司破产,以该公司的破产资产,按70%的清偿比例补偿兑付了群众手中持有的购房优惠券,该事件才得以平息。

法律问题

肖某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讨论要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本案中,肖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肖某某等人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本案中,肖某某等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肖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案中,肖某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却吸收公众存款,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

本案中,肖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案中,肖某某等人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主观上为故意,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肖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不特定的公众群体的资金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1)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2)虽具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但其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如为争揽储户而擅自或变相提高利率等。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如有的单位未经批准成立资金互助组织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人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等,但并不按规定分配利润、分配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肖某某等人所属的某总公司并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但为了吸收资金,摆脱所处的困境,以优惠购房的名义变相实施了非法向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众公开吸收存款的行为,其增值实际上是一种高利贷,扰乱了金融市场,而且数额巨大,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符合本要件。

被告人肖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本案被告人肖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我国刑法第170条之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问题结论

肖某某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变相实施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吸收存款的行为,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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